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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大普法】 男子酒后追打他人反被伤,向被打者索赔4万余元,法院:驳回!

添加时间:2022-08-05

温某酒后持碎酒瓶追打雷某,反被对方用剪刀扎伤至轻伤二级。顺义法院判决雷某因正当防卫而不承担责任,温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赔偿原告雷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共计1700余元。

基本案情

某日傍晚,在顺义区某超市门口,温某酒后与雷某发生口角,之后温某持敲碎的酒瓶追逐、殴打雷某,雷某跑回其工作的店内取出剪刀站在门前,温某继续持碎酒瓶追打雷某致其受伤,雷某回身使用剪刀将温某左上臂扎伤。经鉴定,温某为轻伤二级,雷某不构成轻微伤。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追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为索赔损失,雷某将温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交通费以及信用卡还贷加重费用共计6万余元。

温某则表示:“我虽然打他了,但他都不构成轻微伤,我却被打至轻伤二级。”此后,温某住院7天,据此提出反诉,请求判令雷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结合刑事判决书以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查明事实,温某在酒后持碎酒瓶无故持续追打雷某,且在此过程中已经造成雷某腿部受伤,在其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前提下,雷某采取防卫手段,用剪刀扎向温某手臂以阻止其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虽然雷某的行为造成了温某受伤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其该行为均是为了制止温某的不法侵害,且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故因上述行为而对温某造成的损失,雷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温某要求雷某进行赔偿的反诉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就雷某合理损失数额,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院出具的相关票据核算后为1132.49元,法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诊断证明中载有医院“建议雷某卧床休息三天”,由于雷某未提供相关收入证明,法院酌情确定为600元。3、至于雷某主张的伙食费2805元、因参与诉讼产生的交通费260元、以及其所称的信用卡还贷加重产生的费用6000元,或者并非因治疗和康复支出的费用,或明显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温某需赔偿雷某的合理损失1700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现实中,如果在侵害人的不法侵害仍具有现实危险性时,被侵害人若通过采取防卫行为来阻止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且该行为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被侵害人的该行为应视为正当防卫,对因此而给侵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是公民实现自卫和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强有力武器。在该案中,法官合理合法、于情有据地认定正当防卫,依法认定正当防卫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仅有效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彰显了公平正义。判决生效后,雷某特地送来锦旗以表达感激。
来源: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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