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自1991年颁布《民事诉讼法》伊始,就设有督促程序的相关规定,并在电讯资费催收、水电气费催收、物业服务费催收等方面有其适用余地,如果债权人知道运用支付令的技巧,会让债务清偿的速度和效果事半功倍。
支付令的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七条到四百四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支付令的申请条件:
1.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支付令的申请执行:
1.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二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倪慧舜,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政府机关工作多年,后投身于律师行业,以扎实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勤奋踏实严谨的工作态度、热情周到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为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