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将物业服务合同新增为有名合同,对物业服务人的规范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一、禁止以停止供水、供电、供热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 发生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情形时,物业服务人员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是禁止物业服务人员通过停止供水、供电、供热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二、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业主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和二百八十二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的权利。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比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表决。如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经营,必须经业主同意,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业主共有。
作者简介
王云凤
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业务:处理民商事案件(包括房产、继承、交通肇事、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纠纷等),企业法律服务(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建立、合同审查等),商事仲裁等各类诉讼业务及非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