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二、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三、失能老人须监护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一百零一条)
作者简介
白莹,大学本科毕业,先后在检察院、法院工作,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十余年,荣获市区级优秀法官、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各类民事纠纷法律实务和诉讼技巧。现执业于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为万达集团、宝石花物业、福瑞邦药业等多家大型企业提供非诉法律服务工作,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以踏实勤勉、思维严谨、注重细节的办案风格著称,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以高度的职业责任心,以严谨、务实、高效的服务态度为每一位委托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