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继承人死亡后,虽然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但其生前个人所负有的债务并不因死亡而免除,其遗产仍将作为生前所负担债务的责任财产。
继承人应当在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关于唐逸敏的当事人资格以及责任承担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徐辉与国开行、渤海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的约定,徐辉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以下简称主债权)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徐辉应以其所有的全部个人财产对主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徐辉死亡后,虽然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但其生前个人所负有的债务并不因死亡而免除,其遗产仍将作为生前所负担债务的责任财产。唐逸敏关于徐辉死亡后不再承担保证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徐辉死亡后,其继承人提起继承、析产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43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4339号判决确定徐辉的财产中50%归唐逸敏所有,其余作为遗产在继承人中进行分割。在徐辉的遗产中,确定唐逸敏继承5%。而唐逸敏并未放弃继承,故其应当在所继承徐辉遗产5%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徐辉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本案中,一审判决并未确定由徐辉与唐逸敏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主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而是仅确定由徐辉的继承人在所继承徐辉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涉及唐逸敏所分割徐辉财产50%的部分。因此,唐逸敏以案涉贷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唐逸敏对贷款不知情且无过错,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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